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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明确标准 证券期货机构需完善信息备份系统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6 10:04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简称《标准》),《标准》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备份能力建设,规范开展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重要数据安全。

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简称《标准》),《标准》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备份能力建设,规范开展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重要数据安全。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期货业信息化程度高,交易、结算业务依赖于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到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重要信息系统一旦无法正常运转,投资者将无法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备份体系是保证“数据不丢,业务不断”的重要基础,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

据了解,《标准》定义了数据备份能力、故障应对能力、灾难应对能力和重大灾难应对能力四种备份能力,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指标要求。数据备份能力是指发生在人为破坏、灾难灾害或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极端情况下,确保数据完整、可用的能力。故障应对能力、灾难应对能力和重大灾难应对能力是指发生软硬件故障、灾难事件和重大灾难事件时,确保信息系统及时恢复和继续运作的能力。

同时,《标准》提出分等级建设备份系统得思想,明确了等级的划分标准,有利于行业各机构根据不同重要信息系统的特点,以及系统和数据的重要性、业务连续性的要求,确定备份系统的建设标准。共划分了六个备份能力等级,从一级到六级逐步提高要求。

根据证监会部署,《标准》发布后,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将按照标准要求定级、设计信息系统、分步骤稳步实施,力争在未来几年内,达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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