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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经纪因操纵市场被判监禁5个月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02 10:59 
核心提示:据香港证监会消息,香港东区裁判法院3月1日裁定潘明(男)一项操纵市场罪名成立,判处潘即时监禁5个月。潘是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

3月2日消息,香港证监会宣布,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国泰君安证券(香港)负责人潘明操纵市场罪名成立,即时监禁5个月。

据香港证监会消息,香港东区裁判法院3月1日裁定潘明(男)一项操纵市场罪名成立,判处潘即时监禁5个月。潘是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

本案早前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进行调查。潘在法院作出裁决后申请保释以等候上诉,但法院拒绝其申请,并命令潘在1个月内向香港证监会缴付调查费69,268港元。

李国威裁判官发现,一名客户于2008年4月2日指示潘将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团)的收市价设定在较高水平。彩虹集团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潘同意执行该指示,并指示其同事在交易时段的最后2分钟内发出5个买盘,其中两个为一手买盘。

这些买盘的价格均高于彩虹集团股份当时的市价,结果该股份的收市价被推高14%。香港证监会指上述做法的目的,是协助有关人士于收市后以高于收市价的价格,进行1,500万股彩虹集团股份的场外交易。

香港证监会亦指控潘的该名客户在上述及其他交易中操纵市场及作出欺诈。该客户在有关传票发出后已离港,法庭已向其发出逮捕手令。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证监会曾警告经纪切勿执行明显有可疑或可能涉及操纵市场的指示。本案清楚说明,协助操纵市场的经纪会被法院判处即时监禁。”

香港证监会之前曾指控另一经纪行的一名前客户主任,为同一客户进行彩虹集团股份的操纵市场活动,该名前客户主任同样罪名成立,被裁判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另被香港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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