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资本 >

有实无名的资本利得税?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李晓刚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7 09:36 
核心提示:4月26日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和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这再次引发了市场对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讨论。

4月26日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和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这再次引发了市场对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讨论。

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

“十二五”规划纲要就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国税总局此时发布此通知,这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在《通知》中,国税总局称,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资本利得税其实是所得税的一种,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在我国税法里,资本利得大致相当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条例》,财产转让所得中,除股权外,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都已被纳入了征税范围。而对于股权,该《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而对于股票转让所得,财政部一直以来的说法则是“暂不征收”。

“我国目前应该对高收入者征收资本利得税,国家也会陆续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办法,因为一些高收入者通过投资所得的资本利得没有进行征税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征收此类税费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对记者表示。

当前是否适合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

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讨论一直并没有停止过。目前,专家和学者的表态都比较谨慎,以当前市场不成熟、基础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承受能力有限等为由,认为目前不适合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

他们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毕竟征收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有前车之鉴的。台湾于1988年宣布对股票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之后,引发资本市场强烈反应,台北加权指数从8000多点一路狂跌至2000多点,迫使台当局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1993年12月,A股市场传闻当局在探讨开征资本利得税,结果12月30日A股开盘后市场即暴跌,使得交易所紧急停盘。当天上证综指暴跌13.08%。

也许有鉴于此,政府在对证券买卖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表述都是“暂不征收”,虽然个人所得税法案历经5次修改,但始终没有提何时对股票转让所得开征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现在正在进行的第六次个人改革,目前似乎也没有提及资本利得税。

虽无其名,却有其实?

然而,对股票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似乎虽无其名,但却有其实。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得税法引用了原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利息、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的规定,但实际上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没有征税。

根据2007年11月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股票转让所得开始被置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虽然公民只申报股票转让所得而不必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但凭空多了“股票转让所得”这一栏,如果说此举并无实际意义估计也没有多少人会相信。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是部分开征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资本利得税,大概距对非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也就一步之遥了吧。(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