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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0家公司大股东或补税 被指变相资本利得税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0 16:25 
核心提示:昨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列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3年前已完成定向增发的苏宁环球,其实际控制人张桂平父子将被追缴高达10亿元的所得税,这一消息引发资本市场震动。

2011年04月20日报道,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列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苏宁环球巨额定增“税单”或现多米诺效应

昨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列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3年前已完成定向增发的苏宁环球,其实际控制人张桂平父子将被追缴高达10亿元的所得税,这一消息引发资本市场震动。

以苏宁环球的定增时间为起点计算,自2008年以来,20多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中涉及了自然人股权。在国税总局的“新规”下,这些公司的个人股东或将补缴人均上亿元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以资产参与定增时,动辄溢价翻数倍的股权评估价格或因此大打折扣,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意愿和能力也将受到影响。”市场人士就此分析道。

不少人士担心,对股权评估价进行征税,似乎带有资本利得税的影子,或为A股征收资本利得税做铺垫。税务专家昨天告诉早报记者,对股权收益进行征税,与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收的资本利得税有明显差别,目前国内并没有“资本利得税”,A股投资者无需担忧。

变相的“资本利得税”?

引发市场躁动的征税消息,来自昨日某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一则报道。该报道称,国税总局上周末下发通知,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报道并称,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给江苏省地税局的一份内部回函(89号文),函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开资料显示,苏宁环球2008年6月份发布的收购报告书显示,张桂平父子在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时,以26.45元/股的价格获得了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按照其入股时2.5亿元的成本,该部分股权的增值率达到了20倍。以此计算,张桂平父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为10亿元。

这也意味着,今后自然人以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都将面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而据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在定增标的资产评估时产生的溢价,暂时不向个人收取所得税。

“这是因为当时考虑到,虽然(资产)产生了溢价,但是溢价部分的收益还没有到个人手中、变成现金,自然人也无法交纳税款。所以定下这个规定。”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道。

但这一税收政策让一些资金大户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规避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开信息,一些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中,自然人先买进股权再通过定增的方式变为股票后,再通过卖出股票获得收益。

据介绍,由于中国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个征税项目,因此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自然人在将手中的股权通过定增变成股票后,不仅在评估时发生溢价无需缴税,在卖出股票时也无需缴税,完美地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规避。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讲,由于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便按“入股时的价格”与“股权转让时价格”之间的差价,按照20%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在来看,只有自然人存在这样的问题。”胡怡建补充道。因为对法人机构来讲,出售股票本来就需缴纳比例更高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部分税收涉及上市公司,并涉及股权买入和评估的市场差价,一些投资者担心这一税收或为资本利得税的变相征收。分析人士称,国税总局回函特意强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股权转让所得,其意或为了规避“资本利得税”的猜想。(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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