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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的三种应用信息共享带来法律困局(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01 18:18 
核心提示:物联网的第三种应用,宏观的管理与决策。 这种应用和前两种相比,没有那么贴近生活,但绝对是物联网最关键的作用。 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曾提出物联网应用发展的路线图和优先发展领域的规划,其中对物联网宏观市场的建

物联网的第三种应用,宏观的管理与决策。

这种应用和前两种相比,没有那么贴近生活,但绝对是“物联网”最关键的作用。

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曾提出物联网应用发展的路线图和优先发展领域的规划,其中对物联网宏观市场的建设十分看重,包括建立统一数字市场、增强网络信任度和安全度、增快互联网接入速度等等。以物联网的发展带动增强互联网的管理,让物联网在宏观上惠及整个社会,是目前西方国家的战略要点。

我国的物联网也有这方面的发展。中国科学院院士姚建铨向记者介绍了城市停车诱导系统和农村土地墒情监测系统。

城市停车诱导系统,是针对人口密集的城市制定的物联网发展计划。城市中每个停车场的每个停车位,都连接上感应器,哪里满停哪里有空位这些信息都被相关部门统一收集,车主可以随时查询,以便就近停车。

农村土地墒情监测系统,应用于农村,是现代“精准农业”的一部分。感应器被放置于农田各处,收集早晚、各季的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等数据,然后反馈到相关部门,农户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来因地制宜,发展农业。

信息共享带来的

秦小麟的“咖啡馆设想”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看来,最重要的不是怎么突破技术的局限,而是怎样在法律上合情合理。

“隐私利益是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同于普通物质,它可能仅仅表现为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在别人看来很寻常,在私人身上可能就很重要。”刘德良说,“就像咖啡馆那个人,他可能不希望别人知道他老板是谁,也可能不想别人知道他的行踪,比如去过马尔代夫。如果他的行业特殊,可能这些信息就至关重要。这样一来,物联网很可能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同样,易卫东也认为物联网的发展携带着隐私之患。

并且,中国的物联网行业尚不规范。物联网在中国就像一块丰饶的处女地,人人都想争先占领,以至于很多企业基础不扎实匆忙出手,在管理上、信息保护上都有欠缺。易卫东举例说:“中国目前从事传感器生产的企业有95%都是小型企业,技术指标很低。这些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服务类型局限。”被称为“高新”的物联网产业被掌握于一群草根企业手中,隐患当然少不了。

此外,中国物联网的技术能力还很缺乏。据工信部统计,国内中高档的传感器产品几乎100%从国外进口,90%的RFID芯片依赖国外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的隐私在国外的技术占有者们看来,就是一层可以轻易捅破的窗户纸。”易卫东告诉记者。

法律如何应对

面对中国物联网发展中信息共享带来的隐私之困,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刘德良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信息的收集者也就是物联网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做两件事情来保护使用者的利益。

首先,在某种服务使用到物联网技术的时候,服务提供方应告知使用该功能可能出现的涉及隐私保护情况,让使用者初步了解和接受。——很多社交网络目前都这么做。接下来,在使用者具体运用某种服务的时候,服务提供方理应提醒使用者,让使用者拥有一次临时再选择的权利。

另外,信息的收集方还应该注意信息的处置须得当。他们收集、获取用户的何种信息将决定他们行为的性质。刘德良说,如果为了实现某种特定服务,收集用户的相关数据信息,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但如果搜集的信息能够识别出用户的身份,那么就有可能涉嫌隐私侵权。信息收集方应该明确告知用户他们在收集什么数据,获取了哪些信息,如果用户有异议,他们应该停止,否则,无论是收集、披露还是与第三方分享,都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有专家认为,物联网带来的崭新的法律问题是人的隐私变成了人与物的隐私。因为人与物已经形成了对应,如果只强调人的隐私,而不强调“物的隐私”,那么很有可能从物上泄漏出去的信息最后会造成人的隐私被侵犯。比如说“微博设想”那个场景里,如果某人只强调他本人的位置不能被泄漏,而忽视了笔记本电脑,那么很有可能别人通过得知他笔记本电脑的所在,而猜测出他本人的所在。

不过,刘德良认为,“物的隐私”只是一个比喻,隐私是一种人身权利,法律上不可能出现“物的隐私”的概念,但随着物联网将人和物更加紧密联系,物的拟人化趋势更明显,这一比喻势必会在生活中生动地演绎出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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