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游版权之争:向经典致敬还是恶意抄袭(3)
“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游戏操作界面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承办法官认为,涉案《太极熊猫》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绝大部分具有独创性,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限表达和共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内。
焦点三:是否侵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据了解,《太极熊猫》1.0版本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骑在安智市场最早上线发布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远早于《花千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
如果涉嫌侵权,具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种权利,两被告又将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原告蜗牛数字认为,《花千骨》“换皮”抄袭的本质是玩法规则的实质性相似,玩法规则是网络游戏的实质性内容,两被告构成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另一方面,《花千骨》还存在有别于《太极熊猫》的故事背景、配乐等外在美术音效表现形式等,虽这些内容并非网络游戏的核心和实质性内容,但也是游戏作品的组成部分,《花千骨》构成改编权侵权。
被告天象互动、爱奇艺则共同答辩称,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无法在同一案件中主张,该三项著作权指向不同内容,不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两款游戏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据原、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花千骨》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就原告主张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在同一权利主张范围内,复制权和改编权侵权无法同时成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未实施该行为,其向公众提供侵权改编作品的行为属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法院审理认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蜗牛数字要求两被告停止改编《太极熊猫》的行为并下架目前所有在软件应用商店中可下载的《花千骨》客户端版本。
对此,苏州中院认为,诉讼中蜗牛数字确认《花千骨》经过历次迭代更新,于2016年1月19日上线发布的1.8.0版本内容已基本不包含蜗牛数字指控侵权的内容,两被告已履行,对于蜗牛数字关于停止侵害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依据法院认定,如果天象互动、爱奇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两被告需连带赔偿蜗牛数字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此次判赔3000万元的结果,与当前手游市场的繁荣景象有关。近年来类似高额赔偿诉讼不断产生,将更好地威慑侵权者的行为,有利于行业回归健康发展轨道。”森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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