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专车撞伤人,滴滴、优步、易到、神州等要赔钱(3)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影响深远:基本厘清专车、快车发生交通案件后的赔偿责任划分
从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案件中,滴滴公司律师声称平台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到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审结案件中认定,滴滴公司系承运人,网络约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及车辆履行客运合同。
从“交易撮合”到“任务指派”,滴滴公司等专车、快车平台在网络约车中的角色定位变化,也就明确了平台公司在各类致人伤害案件中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个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说,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那么, 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而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至此,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也就一并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但是,在各地实施细则发布生效前以及滴滴、优步、易到及神州等专车平公司取得“合法资质”前,发生的各类专车、快车交通肇事伤人事件,该如何赔偿?
显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不能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但是,按照北京海淀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判决思路,各地法院可参考其判决思路和理由,妥善解决各地已经发生类似案件。(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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