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专车撞伤人,滴滴、优步、易到、神州等要赔钱(2)
苟先生称,他曾找肇事司机罗某索要赔偿,“但他说让我找保险公司要,最终还是没人管。”
滴滴公司派出的法律顾问沈律师表示,据他了解,滴滴公司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滴滴公司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可以看到,按照滴滴的说法,如果滴滴等专车平台在专车服务中只扮演或承担交易撮合服务或信息中介服务,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其对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均无需承担责任。
虽然,后来滴滴对行人的损失私下进行了赔偿,但是,如果不是该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恐怕滴滴也不会那么“爽快”的予以赔付,否则,受害人也不必被迫起诉至法院追偿损失。
全国首例:从撮合到指派,网约车交通案件判决明确出行平台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行驶,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其人身及财产损害。
虽然该事故发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
但是,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似乎没有达成一致。
而庭审信息显示,保险公司声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声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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