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世遗 >

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发言摘登(5)

来源:中国文化网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5 09:13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在草案于2010年8月提请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在草案于2010年8月提请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外,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云南、贵州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就立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并努力做好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解释与沟通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顺利高票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提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审议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限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境外个人来华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批程序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增加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衔接性规定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单位的义务。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立法机关经过认真审议,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制定出台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成果,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从振兴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一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全社会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三是抓紧法律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并对法律出台前制定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理,以保障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依法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6月1日起实施。我相信,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开展将更加切实有效,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优秀传统文化将更加富有活力,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将更加发展繁荣。

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刚刚施行、第6个“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座谈会,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又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历史没有中断并得以延续的古老文明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法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处理了“精华”与“糟粕”的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履行国际公约与结合自身实际的关系;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名录的政府层级、名录的形成机制和保护制度,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通过确立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制度,规定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明确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力度和可操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增强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的工作过程,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草案审查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的悉心指导,离不开文化部等起草单位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历经13年时间,凝聚了各位领导、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智慧与心血,是各方面统一思想、通力协作、无私奉献的结晶。

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3月28日主持中央政治局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体学习时指出,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项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契机,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使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行动。

一是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有效执行法律,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掌握法律的内容,特别是熟悉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宣传和培训是掌握法律内容、领会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要创新宣传和培训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努力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