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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后权钱交易依法严惩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10 20:14 
核心提示:这次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其中讲到说,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权威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相关情况连线正在现场采访的中央台记者孙莹。

主持人: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现场得到的最新消息?

记者: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并且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而且正在公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今天最高法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就是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这三项是今后的审判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

他还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前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的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缺乏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这次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其中讲到说,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还强调,不能将直接作业人员职业责任简单的等同于主要责任,要区分现场条件认定责任,。

而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威海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当中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把握制度,同时提出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了14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形,也包括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或者是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的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这些人员,今后在受到审判的时候将不被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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