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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施行全国首部环境教育地方性法规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05 14:01 
核心提示: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

我国开展了将近40年的环境教育有了第一部专门的法规,这就是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近日表示,该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推广。

国家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具有开创意义,对其他省份的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推动宁夏环境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全民化,也有利于健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促进环境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条例共6章39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附则等。条例突出了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条例规定,要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被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教育,并予以通报。

据悉,为了推动该条例的实施,国家环保部将在宁夏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总结推广宁夏的经验,推动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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