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定全国首部心理卫生条例
作为我国第一个心理卫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下称《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旨为“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设和谐社会”。
由于流动人口多、生活压力大、移民城市等特点,深圳正面临严峻的心理卫生形势。据2005年深圳居民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全市18岁以上居民中精神疾病患病率高达21.19%,重型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41%。
如何保障深圳市民的心理健康,如何规范心理卫生服务,都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来保驾护航。2006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心理卫生条例起草小组,多次易稿和多次召开座谈会,但2009年市人大因故暂停《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的审议。
此后,国内和深圳市的精神卫生形势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内地多个省市接连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被精神病”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另一方面,深圳也相继发生数起精神卫生引发的事件。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心理卫生的认识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提升。201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决定重启《条例》的审议。
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专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张明园评价说,深圳出台的这一《条例》起点很高。他认为,“心理卫生”和“精神卫生”译为英语是同一个词(mentalhealth),但从约定俗成的理解看,“精神卫生”侧重于已有精神障碍者,而“心理卫生”的覆盖面为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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