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作为广西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严禁在漓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采砂和采石。
《条例》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采矿等活动的,将被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非法新建扩建建筑,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盗伐受保护林木的,除没收盗伐所得外,还必须补种10倍于盗伐株数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明说,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事关桂林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沿江居民安居乐业,《条例》的实施将为科学保护、依法保护漓江作出重要贡献。
今年入秋以来,桂林市降水偏少,漓江面临干涸的局面。除天气因素外,上游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林种结构不合理、过度开挖河沙等都是造成近期漓江水位大幅下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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