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水产畜牧局局长涉嫌贪污受贿被判两年刑
2011年12月30日,由广西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诉讼的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原局长熊国先贪污、受贿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熊国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熊国先在担任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局长期间,于2003年上半年,因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筹建一栋宿舍楼,建筑包工头赵某(另案处理)得知后找到熊国先,套老乡关系,要求承揽畜牧场宿舍楼建设项目。2003年8月,经熊国先同意,赵某得以顺利承揽该建设项目。2004年7、8月间,结算部分工程款后,赵某得知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边境乡镇兽医站实验室五个建设项目即将发包,为感谢熊国先在承揽宁明县畜牧场宿舍楼建设项目时对自己的关照,同时也为了承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赵某拿了人民币20000元到熊国先的家,通过熊国先的妻子送给熊国先。之后,经熊国先决定同意,赵某得以顺利承揽了五个边境乡镇兽医站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在结算部分工程款后,赵某又送给熊国先好处费人民币40000元。至此,熊国先先后收受赵某送给的好处费共人民币60000元。
2004年12月,熊国先在任宁明县水产畜牧事业局局长期间,以给领导送礼为名,让财务人员从该局账户领出人民币20000元给其送领导。后因领导拒绝,熊国先将这20000元占为已有,并要求财务人员购买餐票将账目冲平。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国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熊国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