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原园林局长受贿278万余元被判14年半
近日,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对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丰县园林旅游局局长王某某(男,46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正科级)受贿、贪污、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丰县园林旅游局局长、丰县凤鸣公园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丰县复新河综合整治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单位人事安排以及实施丰县凤鸣公园改造、建设安置丰县凤鸣公园拆迁户小区工程、负责丰县园林旅游局招商引资工程“在水一方”小区项目的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278.75万元,并在人事安排、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2005年四五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丰县园林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该局副局长王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报苗木款等手段,用23000元公款购买了两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其中一台被其据为已有。另外,被告人王某某于1993年购买猎枪(H2011J-94)一支,并藏于家中。经鉴定,该猎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8月17日,丰县检察院审查完毕并以受贿、贪污、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向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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