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禁建产生有毒物项目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在福州举行,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使用或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等。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徐江就该草案作初步审查报告时表示,福建水资源总量丰富,境内有闽江、九龙江等12条水系。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较大的压力,流域局部环境污染仍较严重,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发生的紫金矿业重大水污染事故,就对汀江流域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大量鱼类死亡,民众生产、生活受影响。
“主要原因是由于各流域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尽合理,上下游流域管理机制体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徐江说。
据介绍,福建省政府今年5月提出了提请审议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初审认为制定一部地方特色突出和可操作性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非常必要。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禁止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以外的砍伐,禁止种植引起林地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此外,为避免过度水电开发,草案提出,原则上禁止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同时禁止在主要流域干流、支流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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