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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涉刑环保公益诉讼案涉案人受“双重惩罚”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储皖中 施怀基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30 22:45 
核心提示:安宁市非法采矿的浙江人戴望相等5人,刑事部分分别判处缓刑。开启了云南环保法庭受理资源类案件的先河。此外,这还是云南省首例涉刑事的公益诉讼案。

云南省昆明市第二例环保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首例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环保公益诉讼案,日前有了最新结果。昆明安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在安宁市非法采矿的浙江人戴望相等5人,刑事部分分别判处缓刑。而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戴望相等6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赔偿经济损失近50万元。

据悉,云南省之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环保案件,即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保护的案件。而云南省9个环保法庭一直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困境,有人就提出应该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类案件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的受理,可以说开启了云南环保法庭受理资源类案件的先河。此外,这还是云南省首例涉刑事的公益诉讼案。

非法采矿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2009年6月,浙江人戴望相和一广西朋友班志华,从安宁市小箐口村小组副组长李绍奎处得知,小箐口村落水洞山坡的地表下有大量的磷矿。同年10月,两人与该村小组签订承包260亩荒地的合同。

2010年1月13日起,两人邀约杨勇等人,以种桉树挖树塘为由,在没有办理林地证、占用手续和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破坏林地、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其中,戴望相负责组织挖机;杨勇负责运送平时日常所需生活物资和过磅验收;毕加文负责看守工地和开具从落水洞山场运输磷矿的单据;张洪新负责所开采磷矿的品位、指挥挖机采矿、发运矿石;班志华负责协调、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摆平关系等。

2010年2月1日,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戴望相等人的非法行为,立即对形成的1号采点进行制止,并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戴望相等人非法盗采的磷矿1014.01吨,价值9.09万元。然而他们仍未停止非法行为,继续采磷矿量达7500余吨。2010年8月,6名被告人相继被逮捕。

经云南省云林司法中心鉴定,6人非法采矿的地方属于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地,林权归集体所有,优势树种为地盘松。而云南省矿业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望相、班志华等人非法开采的磷矿价值46.45万元,盗采的磷矿先后销往昆阳、二街等地,案发后除国土部门扣压的磷矿外,大部分未能追缴,林地大面积被毁坏后至今未能恢复。

公诉方称,6名被告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及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庭审中,曾任村民小组副组长的李绍奎称指控的不是事实,自己没有参与采矿,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其他5名被告人均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安宁市法院经审理后宣判:公诉机关指控李绍奎的证据不足,判其无罪。判处戴望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班志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杨勇、张洪新、毕加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5000元。

国土局成公益诉讼人提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戴望相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原告认为,6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除涉嫌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判令6被告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价值44.3512万元的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的损失赔偿,并判令6被告将该笔赔偿款项支付入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账内;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以上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戴望相、班志华、李绍奎、张洪新、杨勇、毕加文等6人自愿赔偿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3512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并赔偿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44201.34元。

案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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