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竟然“碰”到了飞机上(2)
针对这种情况,黄恒江提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充分考虑三方面内容——
一是以证定罪,避免翻供。梁波多次作案,系敲诈勒索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主动报案,声称与乘客之间矛盾系民事纠纷,掩盖犯罪行为的用意明显;其主动与乘客发生剐碰,单独控制威胁乘客,让机组工作人员证明乘客愿意“私了”,证明其作案手法隐蔽。所以,侦破过程中,避免先与梁波发生正面冲突,先调查取证,以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定罪。
二是细致工作,避免漏洞。由于本案涉及面广,证据收集较为困难,侦破过程中应细致深入,注重收集当事人笔录、录音录像、赔付凭证等书证、物证;注意收集、复核当事人及重要证人的言辞证据,做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充分。
三是做好当事人和证人的工作,争取拿到第一手材料。取证过程中,多数被害人会因畏惧心理,不愿配合做笔录;多数证人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也会拒绝作证。在此情况下,应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等多方沟通,取得其信任,让他们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检察官协同民警往返多个城市取证,嫌疑人终落网
随后,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协同作战,首先奔赴山东,寻找被害人孙某了解情况。
黄恒江对记者说,当时孙某及其家人很不配合,孙某的父亲说:“事情已经过去了,不愿意再让孩子想起那恐惧的一幕。”黄恒江和民警对孙某及其家人说,为了打击犯罪,不让梁波再侵害别的乘客,作为被害人,孙某应该站出来,指认梁波的犯罪行为。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孙某终于做了笔录。
接着,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又赶赴上海,找到秘某核实情况。
对于办案人员的到来,秘某十分抵触。面对这种情况,黄恒江和公安民警拿出工作证给秘某看,反复说明秘某站出来指证梁波敲诈勒索他钱财的重要性。最后秘某说:“检察院和公安的人都来了,看起来是要对敲诈者动真格的了。”于是,他也很配合地做了笔录。
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先后往返济南、上海、南京、西安等城市,调取了5名被害人(包括1名机场地服部行李处人员)的询问笔录、4名证人的证言。经过调查认定,2009年11月至今年3月,梁波先后4次在郑州、济南、西安、贵阳等地机场登机后,与乘客秘某等4人发生纠纷,以对方踩其脚、假钻表被碰掉一颗钻石为由,谩骂、威胁对方,共敲诈4人2.9万元现金、勒索手机一部。
此外,梁波还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先后3次以托运的行李箱被磨破、损坏为由,冒充“金店老板”,敲诈勒索海航地服部西安分部行李处、东航西北分公司地服部行李处、海航南京办事处运输服务部现金共计1.72万元。
黄恒江与机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回到沈阳后,办案小组决定收网。经过查询,民警得知6月12日梁波要从沈阳乘飞机到上海去,便调集警力前往沈阳桃仙机场,一举将准备乘机的梁波抓获。面对确凿充分的证据,梁波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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