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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遗书维权公务员疑遭报复被砍伤

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作者: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29 14:11 
核心提示:朱国瑜被砍凸显出社会机制的无能和法治的无力。说明这种对公平正义、自我权利的追逐已难得到制度保障。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无疑已迫在眉睫。

【事件概要】

7月16日晚,曾因母亲反对强拆被打死而在网上发遗书维权的广东省茂名市侨务局公务员朱国瑜(本刊2011年第4/5期曾作报道)被3名年轻人砍伤,其手臂、后背共有4处刀口,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凶案发生前的6月27日,朱国瑜还在博客上公布了个人财产状况,以示“正人先正己”之意。朱国瑜称,“估计是和我曝光他人腐败问题有关,得罪了人,他们想给我一个教训。”但他也表示,不会因为此次凶案而退缩,被砍事件不会让自己停止维权和曝光腐败的步伐。“遗书我都写了,我已经豁出去了。”

【官方应对】

7月16日晚,朱国瑜遇袭被砍伤,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调查取证。事发后,茂名市委书记邓海光,市长梁毅民作出批示,明确指示公安部门成立专案小组立即侦查,务必全力以赴尽快破案,严惩凶徒,并委托茂名市委常委、副市长林日娣看望和慰问朱国瑜。

18日,副市长林日娣一行来到茂名市人民医院骨外二科病房,看望慰问朱国瑜,并送上鲜花和慰问金。

22日,朱国瑜遇袭案6名犯罪嫌疑人被茂名警方抓捕归案。

【舆情传播】

7月17日,财新网率先报道了朱国瑜遭袭击的消息。7月18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纷纷介入报道,并被网络媒体大量转载,当日有相关报道176篇。同时,袭击事件也引起网民热议,网易、凤凰网转载相关报道后,合计有26万多人参与讨论,跟帖超过5000条。不少网友劝朱国瑜要注意保护自己,网易南宁网友(IP:116.11.*.*)说,“兄弟保重啊,别被精神病了!”东方网的评论文章认为,“维权之难,一方面固然在于既得利益方的阻挠或权力方出于各种原因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但从根子上还是折射出中国的维权机制不足,维权渠道不畅通。”

7月19日,有媒体评论开始跟进,《重庆时报》、《华西都市报》、《珠江晚报》等刊发文章,从维权机制不畅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建议出台专门性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有凤凰网网友称,“能否有效保护举报人是中国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志之一。”

7月22日至23日,袭击案6名嫌疑人被抓捕的消息再次掀起了一个小高潮,两日相关新闻有165篇。网易长沙网友“飞速流星”认为,“幕后主使要查出来,不要找替罪羊。”截至本刊发稿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媒体评论】

维权被砍令法治蒙羞

7月19日,《重庆时报》刊发社评《公务员遗书维权被砍令法治蒙羞》认为,朱国瑜被砍凸显出社会机制的无能和法治的无力。说明这种对公平正义、自我权利的追逐已难得到制度保障。这不仅是一个公务员的维权困境,也是无数普通维权者日常遭遇的缩影。朱国瑜公务员的身份,更凸显出这种维权路径的不堪,足以令法治蒙羞。

实名举报风险高

7月19日,《华西都市报》刊文《莫让生命成为实名举报的最后线索》认为,朱国瑜的境遇像一面镜子,清晰尖刻地映照出实名举报的风险。实名举报是法定权利,遗憾的是,殊为难得的实名举报不仅没得到应有的保护与奖赏,反倒被推到丛林法则下的第一线。

保护举报者需法律护驾

7月19日,《珠江晚报》刊文《举报人得不到保护,何谈反腐!》称,举报人屡遭报复,在于举报人与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条文也相应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当中,但过于分散、笼统,还不统一,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要把法治社会建设好,需要更多的正义之士;而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从这个角度看,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无疑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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