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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嘴”汪建中操纵市场赔偿案今开庭

来源:财新网 作者:赵静婷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26 03:39 
核心提示:今年3月立案的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于7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迄今为止被证监会罚没金额最高的自然人,同时也是中国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的被告,此案备受各界关注。

今年3月立案的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于7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迄今为止被证监会罚没金额最高的自然人,同时也是中国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的被告,此案备受各界关注。

据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至2008年间,其因误信被告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造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为此,王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1079.75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今天下午进行了法庭质证,双方交换证据,但法庭要求双方补充新证据,法庭辩论时间将另行通知。王某委托代理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对财新记者表示,被告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按照规定,被告方应该在2011年4月 26日之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方认为超过举证期限,所以不质证。

汪建中本人在看守所中书写三点答辩意见并由律师代交。

一、原告证据对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中国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

二、北京首放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去证监会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北京首放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三、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首放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前,经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1.25亿元。

公诉人起诉状显示,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2号公告对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从而获利1.25亿元的操纵市场行为,决定进行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被告操作市场的违法行为,共涉及操纵股票和权证达38只,其中包括了原告买卖和持有的“中信银行”、“ 中国石化”和“万科A”三只股票。

被告代理律师高子程对财新记者表示,最高检察院规定,操纵市场罪须满足两个条件,即连续购买该支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占那只股票总交易量和资金量的10%,汪显然不具备。该案因为证据不足所以迟迟未宣判。高律师说,目前汪建中还羁押在看守所内,早就过了羁押期限,应该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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