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独》的版权纠结:27年译本均是盗版(3)
中国涉外版权纠纷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早已有之,最早的纠纷始见于1896年。1894年,英美传教士设在上海的“同文书会”改名为“广学会”。自1896年起,“广学会”不断按照国际保护版权的规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版权的要求,禀请“广学会”所在地的行政长官上海道台受理。1896年底,上海道台应《时务报》的要求,发表了一则保护出版物的告示,大致内容为:版权在外国是通行的规则,中国官方也当援例而行,对提出申请者,无论外国人、中国人一视同仁,实行保护。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这种地方官的行政命令是中国版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主要施行于上海等通商口岸地区。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整个知识界创作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加之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在对外贸易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都要求国家制定版权法。1979年4月原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呈送了版权立法申请报告。据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回忆:“这个报告送到国务院以后,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同志就提出来,这件事件要请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很爽快,马上批示‘同意报告’。要立即着手组织班子,起草版权法。”一批知识产权专家随即组成了版权研究小组,版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1990年9月7日,历时十一年制定的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终于诞生了。两年后,中国正式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万元一本的小人书
《百年孤独》最终也没有走上法庭,与盗版商家对簿公堂,这无论对于官方盗版商还是民间盗版商来说都是件可以庆幸的事。但一向奉行权利至上的美国人就没有那么好欺负了,北京出版社不经许可侵权出版了迪斯尼公司的9本画册,结果被美国公司告上我国法庭,支付了25万余元的赔偿。这一案件发生在1994年,是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后涉外版权诉讼第一案。
当时,这桩诉讼案对不甚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美国人来说,带有投石问路的意味。迪斯尼公司负责知识产权方面事务的副总裁克莱尔鲁宾逊女士说:“我们这样做是要创造一个先例,如果我们输了,这将成为进一步申诉的基础;如果我们赢了,它将成为进一步成功的先例。”
1994年1月27日,迪斯尼公司委托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控告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三被告出版、发行、销售的9本画册使用了包括米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世界著名卡通人物形象。起诉状称,所有这些卡通人物都是由美国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都曾经在美国做过著作权登记。迪斯尼公司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一家被告出版、销售含有其卡通人物形象的画册。
一场引起海内外舆论和中美两国政府高级官员关注的国际版权纠纷案,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其实北京出版社很冤枉:迪斯尼公司曾经许可马克斯韦尔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的画册,但并未授权马克斯韦尔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而马克斯韦尔公司在其最后销售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将迪斯尼公司的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所属的少儿出版社,所签合同在法律上实属无效合同。
1994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对本案审理后认为:美国国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迪斯尼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卡通形象米奇老鼠、灰姑娘等美术作品享有版权,北京出版社未经该公司授权,对上述卡通形象的商业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定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作品,并向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7549.85元及赔偿费人民币227094.14元。算下来,北京出版社为侵权的9本画册支付了每本近3万元的“学习费”。(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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