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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 “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案引最高法关注(2)

来源:中新网-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4 19:51 
核心提示:二,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和撤销的条款,并认为婚前赠与不能附加以结婚为目的这个条件,认为以身份关系为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之嫌,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所以,赠与物没有交付之前,

二,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和撤销的条款,并认为婚前赠与不能附加“以结婚为目的”这个条件,认为以身份关系为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之嫌,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所以,赠与物没有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赠与物已经交付的,则不能反悔。东城法院的判决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

杨晓林律师认为,男女恋爱、同居期间赠与财产后不能结婚所带来的许多负面伤害和社会影响,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已成为一种趋势、一种方向。面对变迁了的道德观念,法律无法回避。

以结婚为条件 赠与并不违法

杨晓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延续至今的传统婚约文化,恋爱期间给予一方贵重财物的性质应推定为“隐含以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赠与,即具有彩礼的性质,这是符合国情民意的。

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那么,“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本身是否违法?

杨晓林律师说,“以结婚为条件”是所有婚前财产约定所附的条件,而且往往也是约定产生效力的时间起算点,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并不必然导致对身份关系的限制,从而让受让方失去婚姻自由。“难道说一辆宝马车就必然使受让方陷入不得不选择的境地么?因此,‘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不违法。”

所以,如果恋爱分手一概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赠与物请求,使赠与方落得个人财两空,这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起恶性冲突事件。

当然,人们不免也会担心,如果一概支持一方赠与撤销权,又会诱发这样的现象大量出现:在双方有一定的交往和性关系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房产或车辆,之后无其他正当理由,仅以“彼此性格不合”、“相处不融洽”或者“另有意中人”,要求女方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以结婚为目的 大额赠与可返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对于婚前赠与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1.小额赠与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男女恋爱期间,难免会相互赠送小物件、衣物等,这类赠与,目的是联络增进感情,因此,一旦赠与物交付,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得主张返还。

2.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自然有权撤销赠与。

3.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但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考虑不返还。根据我国的传统婚约文化,婚前赠与女方一定的财产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现象,因此,推定婚前赠与女方大额财物的行为隐含着结婚的目的,是符合常理的。那么在不能结婚的情况下,适当返还赠与方一定财物,也是合情合理的;反之,如果一概否定赠与方的返还请求权,有可能引起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继而引起其他冲突。

究竟多贵重的财物属于大额财物?一方面要考虑财物本身的绝对价值,如房屋、车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蓄才能购得,若不返还就会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定属于大额财物;但另一方面要考虑赠与方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对于身价数亿的人来说,买一辆汽车可能仅相当于普通人家买辆自行车,因此,也可以不认为是大额财物。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恶意欺诈男方、隐瞒其身体状况不宜结婚等重大事由的,或有其他骗取财物目的的,就应当全部返还。

赠重礼有风险 可附期限赠与

杨晓林律师提醒大家,意图通过赠与价值昂贵的礼物来赢得芳心并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是有风险的。风险主要来自司法不统一和举证不能。

因此,恋爱期间大额花费应保留必要的证据。而且双方就购买车辆、房产等较贵重财物,应明确是否为单纯的赠与还是附加结婚条件,双方都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如果双方的感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还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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