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身后股权纠纷隐情披露(2)
纠纷虽然尘埃落定,但本案涉及的股权继承,股东资格确认,股东权利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等诸多法律问题,仍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
办案法官分析说,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该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股权同自然人的财产一样,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合法继承。但不能不看到,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公司,一般还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是天经地义,但是否接受该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也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本案中,被告公司章程并没有排斥性的规定,两原告依法可以享有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
本报上海7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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