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扒窃入刑”第一人盗窃200元手机被判刑
正义网广西7月14日电 近日,因扒窃一部价值225元手机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的李文清,被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虽然李某涉案金额不高,但因为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扒窃入刑”,所以他也要为此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广西首例“扒窃入刑”案。
2011年5月30日晚19时,因做生意失败后又赌博欠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携带长镊子、雨伞到本市穿山路东江菜市场,瞄准了一正在卤菜店前购买熟食的女顾客上衣口袋内的手机,他用雨伞做遮挡,用长镊子夹出手机。正当他作案时,公安机关的反扒手将其一举擒获。被盗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5月3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6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6月21日,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文清;6月23日提起公诉。
李文清所盗窃的手机经鉴定价值200余元,数额不大,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为重点打击扒窃这一类盗窃行为,对扒窃行为未再做数额上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三只手”们只要扒窃行为既遂,就有可能构成犯罪,甚而被提起公诉受到审判处以刑罚。
对于“扒窃入刑”带来的变化,李文清更有切身感受。因为今年2月,他也曾有偷窃行为,但因为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仅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免受了刑法的处罚。没有感受到刑罚威慑力的李文清在再次作案后终被处以刑罚。
法律链接:
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扒窃”并非一法律专有名词,而是公安机关在长期侦查活动实践中对这一类盗窃行为的习惯性用语,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采用镊子等作案工具或直接用手,贴身近距离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将“扒窃”入刑,主要是考虑到扒窃是在公众场所秘密作案,数额不大,赃物较易转移,本身存在“取证难、起诉难、判决难”的情况,但这一类盗窃行为给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心理阴影重,负面社会影响高于一般盗窃行为,同时这一类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惯犯、累犯,主观恶意大,由于数额不到起点标准无法打击的话,容易放纵犯罪。
案件承办人认为,从目前量刑情况看,“扒窃入刑”量刑情况与“醉驾入刑”情况相似,但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扒窃入刑”仍然必将是一个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备受争议的话题。数额大小能否影响情节认定、怎样避免“选择性执法”等等,这些问题仍将是立法界和办案一线政法干警普遍关注的长期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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