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注册“中超”商标被判撤销
7月13日,周某和颜某某二人分别申请注册“中超”及“中超神球及图”商标并得到核准,中国足协为此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记者13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对“中超”及“中超神球及图”商标的核准注册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据法院介绍,异议商标“中超”及“中超神球及图”分别由周某和颜某某提出注册申请,商评委于2010年6月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核准上述异议商标予以注册。中国足协不服,于2010年8月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继承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相关公众已在“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周某、颜某某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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