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被指抢孩子逼拆迁户签协议 官方否认
四川日报网消息 7月8日11时20分开始,绵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绵阳”连续就《21世纪经济报道》所作有关绵阳市梓潼县为建设城北新区的政府办公大楼,对梓潼县下属文昌镇城郊村一社302线居民进行拆迁,名为《拆迁冲突悬疑:抢孩子逼签协议》的报道进行了回应,根据微博整理如下:
11时20分微博:经梓潼警方调查:拆迁是当地政府的行为,公安只是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文中所说的抱走1岁8个月大小孩纯属捏造,请广大网民相信公安机关,不可能干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也请广大网民不要随意的听信别人随意散步的小道消息。梓潼警方随后也将发布事件调查详情。
16时02分微博
梓潼县公安局关于网络恶意炒作“拆迁”事件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2011年6月15日16时许,梓潼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接到黄华茂(男,文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电话报告称:其现在城郊村一组所在302线公路边遭当地村民打伤,并被纠缠、辱骂。 接报后,文昌派出所民警4人前往现场处警。
16时03分微博
到达现场后,民警当即对情绪激动的村民进行劝说工作。村民徐华根本不配合民警询问,为此,派出所民警耐心细致的对徐华作劝说工作,当时政府工作人员黄华茂、何林主动向民警介绍情况。正在此时,张琼芳(系聋哑人,徐华的嫂子)突然往黄华茂面前冲,一旁的徐华仍然不停地叫骂,
16时04分微博
民警一面对二人的行为进行阻拦和劝说,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与政府人员一同前往派出所或政府再做调查。为控制住势态,派出所民警及巡警将二人带上警车带至派出所院内(在用警车带离二人的过程中,徐华在车内拼命挣扎,抓扯民警并声称民警对其进行殴打)。到派出所院内后,二人在院内大喊大叫,称民警对其进行殴打并乱抓人,民警在对其二人进行劝说的过程中,徐华的姐姐徐斌抱着徐华的小孩赶到派出所院内,并对正在劝说徐华的警察大声扬言:“你们把她抓来,要处理就连娃儿一起处理了,反正就这几条命”。
16时05分微博
徐华等三人自被文昌派出所传唤后,在所内实施辱骂、抓扯等行为,致使多名民警受伤,使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 为了防止当事人失控地情绪吓坏小孩及给小孩身体上的伤害,几位民警试图将小孩从徐华手中分离,交予一旁的村社妇女主任照顾、安抚.
16时06分微博
但徐华用抱着小孩的双手左右乱摆,在此时,其手中的小孩险些后仰掉下,周涛副所长及时将小孩接住,抱给一旁的村妇女主任安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梓潼县公安局对徐华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16时07分微博
对张琼芳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四日处罚。对徐斌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办案单位于2011年6月16日将上述三人送至梓潼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同日将执行情况通知了三人家属。(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