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请公开三公消费数据 发改委等3部门拒绝
李劲松
根据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中央各部门公开“三公”消费数据设定时间表后,北京律师李劲松向多个部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此数据。截至目前,李劲松共收到13个部门回复。其中,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认为该数据不属于公开范畴,国家粮食局表达了谢意后称将尽快回复,8个部门称马上公开。
律师向多部门申请公开三公数据
今年3月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要求,中央部门尽快公布“三公”支出。
5月初,律师李劲松向多个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公布“三公”数据。据其介绍,要求公布的数据共有26项,包括相关中央单位公车型号、车牌号、越野车数量、车辆运营费用等;出国支出;公务接待费用等。
截至昨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已回复李劲松。
三部门回复称三公不属公开范畴
8个部门表示,将按照国家的要求,在部门网站上对此事项进行公开。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3个部门则表示,这些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所以在回复中不予公开。国家粮食局回复中表达了对李劲松的感谢,称将尽快恢复。科技部在答复中称,该部已经公开三公消费数据。
专家称各部门数据早已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预算专家叶青(微博)表示,按照规定,7月1日前各部门应公开三公费用,但包括财政部在内的绝大多数部门并未响应,进度确应加快。
叶青认为,6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三公消费总数据,来自于每个部门的数字叠加,这说明各部门数据早已计算统计出来,因此没有任何借口可以不公开。
对于公布的数据仅是个总数缺乏具体内容的观点,叶青指出,此项工作刚刚开始,各部门做的不会很细,需要一步一步的推动,未来应该越来越好。
此前,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中央部门压缩预算,并要求各部门务必于今年6月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在此之前,公布三公消费情况的只有科技部。本月,中国工程院和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今年“两会”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将在6月报告的2010年中央财政决算中公开“三公”支出
3月23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4月14日
科技部公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4月20日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制定出台三公经费改革方案
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议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中央政府首次报告三公支出情况
7月6日
中国工程院发布三公消费数据
7月7日
国家文物局公开“三公经费”
■ 回复摘录
国家粮食局
非常感谢您对粮食工作的大力支持。非常理解您对腐败现象之深恶痛绝。非常感同身受您对祖国昌盛之殷切希望。共同祝愿人民安康,祖国昌盛!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到,我们会尽快给予回复。
国家发改委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办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你的来函中申请公开的25个事项均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我委不予提供。
农业部
关于公务用车情况,目前我部正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将于今年年底基本结束。三公经费问题,我们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在农业部网站主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