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相关工作正式启动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民政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民政部于今年6月正式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相关工作。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截至2010年底,在全国8.7万个社区中已普遍建立。
据介绍,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在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促进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加快,城市基层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介绍,当前,我国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亟须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进一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他表示,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城市基层社会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对照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不适应的地方要加以改进,对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补充,对难点问题要切实予以解决,对重点和关键问题要下决心进行改革。
据介绍,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要明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进一步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要健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合理划分管辖范围,健全下属委员会,规范社区专业服务机构,明确其相互关系,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功能。
——要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发展机制,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
——理顺关系,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驻区单位的关系,廓清职责,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服务的全员化、精细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把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下沉,切实改善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报酬、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手段,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每位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民政部表示,希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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