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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消费维权,不能只靠私力救济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庾向荣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2 20:36 
核心提示:公力救济不给力,私力救济才盛行。其实,不光是消费维权,其他的维权也不能只靠私力救济。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公力救济发力,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成为当事人自然而然的选择。

北京海淀区魏公村小区一户居民家门遭人泼漆,并涂上“死”字,事主怀疑是与自己有长期纠纷的一家商务会馆所为。事主称,去年她和丈夫在该会馆的乌鸡汤中吃出烟头之后先后生病,她长期找该会馆维权被其报复。警方表示已介入调查(6月19日《新京报》)。

相信随着警方的介入,泼漆事件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行为人也将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很显然的是,即使泼漆事件有了结论,事主与商务会馆之间的矛盾并不会就此解决。

日常生活中,像就餐时从鸡汤中吃出烟头之类的恶心事,也并不少见。面对这样的侵权事实,事主夫妇必然要寻求救济的渠道,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因此,事主夫妇到商务会馆上门交涉的行为,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但遗憾的是,在整个过程中,有的只是私力救济,并未看到一点公力救济的身影。自从去年10月1日纠纷发生后,事主税女士一直在找会馆讨说法,直到半个月前行动升级,税女士“购买冥币并制作条幅,天天到该会馆大堂维权”。同样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商务会馆也没有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请求公权力机关解决纠纷。如果税女士的怀疑属实的话,商务会馆也是采取了一种最不该采取的方式——“以牙还牙”,同样是用私力救济来对抗私力救济。

当个人权利面临危险,利用受害者自身力量予以回击,在法理上称为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好处是维权成本小、效率高,但也存在着没有强制力、界限难以把握等缺点,稍有不慎,不但维权不成,还有可能反受其累。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就提到,因公力救济不尽完善,国家作为补偿一定程度允许私力救济。但私力救济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当私力救济无效的时候,权利人应当尽快寻求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渠道。像税女士这样的遭遇,因为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在交涉无效后,完全可以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纠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但为何在整个事件中看不到公力救济的身影?一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法制意识不强,不知道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投诉也好,起诉也好,程序繁琐,费时费力甚至费钱,结果也不确定,还不如直接去“闹”有效果。跳出具体的事件,我们会发现,社会上抱着这样心态的人并不少。

在笔者看来,公力救济不给力,私力救济才盛行。其实,不光是消费维权,其他的维权也不能只靠私力救济。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公力救济发力,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成为当事人自然而然的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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