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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倒卖个人信息成产业链 司法困境待解(4)

来源:未知 作者:涂铭 李京华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0 15:31 
核心提示: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业的信息是否都可划入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疑问。例如,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这类信息有可能是从工商部门获取,虽含有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但并非针

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业的信息是否都可划入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疑问。例如,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这类信息有可能是从工商部门获取,虽含有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但并非针对公民个人隐私,此类信息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存有争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刑法或司法解释并不能够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边界,这应该是上游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那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

怎样算“违反国家规定”?

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表述来看,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三种行为入罪的关键点,都在于“违反国家规定”,这是确定行为“非法性”的前提。

周汉华认为,单凭一句笼统抽象的“违反国家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作为指引,在实践中,给如何认定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非法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际上存在着民法通则、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档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同时还存在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主管机构等不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基础,如何认定违法将会是一个难题。如果把问题都依赖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情节严重”尺度何在?

“情节严重”是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这让很多办案人员直挠头。

“没有任何法律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所称的‘情节’进行界定,何为‘严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加以规定,只能靠办案人员自由裁量,尺度很不好把握。”林洁说。

尽管如此,司法机关又不能因噎废食。“我们也是边干边总结,在实践中,获取目的、信息数量以及危害后果都可以作为认定‘情节’的要素。”林洁告诉记者。

问题也随之而来。

首先,实践中最通常的认定标准是信息的条数,但达到多少条才能够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从获取目的来看,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仅为个人使用,并未侵犯他人权益,如为了调查研究机动车消费市场而购买信息,此种情况能否入罪?

再次,是否要求非法获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此种后果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实践中缺少指导标准。

破解之道“两条腿走路”

“我的建议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出台之前,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解决司法中遇到的问题。”周汉华说。

周汉华对“两条腿走路”的解释是,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上,可以总结一些规律性做法,比如说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以在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中的“模糊地带”进行释法。

林洁所持观点也基本相似,不过她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定罪标准。立法机关应尽快酝酿出台配套规定,以进一步明确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限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提出具有可操作性 的标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汇总各地相关案例、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针对本罪制定司法解释,以进行普遍性指导。同时也可以对典型案例加以编纂,以供办案人员参考。另外,上级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疑难案件的个案指导。(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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