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王功权“私奔”后的婚姻法律危机解析(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贾明军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5-29 14:05 阅读:
核心提示:王功权在微博中写道:如果我的真实被道德所不容,我宁愿为真实而支付被道德谴责的代价。从这句话里,我们可以看出,王功权认为他的真实只是触发了道德谴责的范畴,其实不然,他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甚至一旦构成同

王功权在微博中写道:“如果我的真实被道德所不容,我宁愿为真实而支付被道德谴责的代价。”从这句话里,我们可以看出,王功权认为他的“真实”只是触发了“道德”谴责的范畴,其实不然,他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甚至一旦构成同居、重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绝非仅仅是“被道德谴责”的代价。当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赔偿主张,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不能不要求离婚、只要求赔偿。

四、“私奔”后的财产咋办?

王功权是投行名士,投向精准,赚钱能力超凡。但不论如何,其在婚后的收入除非与其妻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私奔”时间短暂就罢了,如果其私奔时间漫漫无期,那么他名下的财产状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财产的不同种类和不同状态,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王功权在私募基金的合伙份额,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登记在王功权名下,并且即使在离婚时被分割,其他合伙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王妻在没有解决婚姻问题的前提下,不能取代王功权成为基金的合伙人。而对于王功权在银行里的存款(假如有),王妻按现在法律及银行规章,恐怕难以取出以贴补家用。由此,除非是家中的动产,其他绝大部分财产,在王功权“私奔”后可能处于维持原状的状态,王妻单方很难支配及处理。

五、王妻能否单方提起离婚?

目前,王功权没有透露其居住状态,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如果王功权“私奔”之途遥遥无期,其间任何时候,王妻均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只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法院一般只解决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财产问题,法院一般不会在缺席判决中分割处理。

综上,王功权“私奔”,绝非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关乎他人的违法行为。不论其出发点多么浪漫执着,该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值得重视。并且,其身为投行名士、财经名人,如果其行为游走于道德甚至法律之外,那他所起到的效仿影响并不积极。更何况,作为已有妻室的配偶一方,公然宣布“私奔”,不仅违法,而且极大地伤害了妻子的情感世界与合法权益。如果王功权真有魄力、真有责任心,应该先离婚、再私奔。处理好公司事务的同时,给王妻一个法律与人情上都能交代的处理,再携佳人远走天涯,面对大海,春暖花开,才不枉“万通六君子”中的“君子”之称。

(责任编辑:融合网)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110105527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
网站性能监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