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背后的利益博弈(3)
国际原子能机构、国外核管理机构官员和专家对我国原子能法缺位的现象十分不解,在国际交往中经常对此表示关注。
“我国在每年一次的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的《核安全公约》履约报告中,关于原子能法状况的表述总是‘正在制定中’。”汪劲说。
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长期缺位。20多年来,由于核基本法的缺失,我国在国际领域也面临许多尴尬。
目前,我国有关核能的法律只有一部,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另外还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
关于核能安全规定、管理条例细则、技术性标准等具体问题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而这些更多只是有推荐性质的指导文件和参考文件,层级太低,并且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的。
汤紫德认为,中国现在的核能法律不完善,几部行政法规也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建立完整规范的法制体系。“我国的核能事业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安全高效的方针发展,一定要从法规抓起。”
2010年,原子能法立法再次启动。“一方面是中国的核事业发展比较快,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另外一方面是有关专家的呼吁,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批示,所以就为2011年能够列入立法计划奠定了基础。”
“日本核电危机应该也算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更说明了加快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郑玉辉说。
对于立法工作的进展,郑玉辉表示,2011年上半年,立法工作肯定能从组织上落实,专家小组能组建完毕。因之前已经做过很多的工作,原子能法已经初具雏形,下一步的计划是在2011年年底之前,提交一个比较成熟的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然后征求有关部委、单位等的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