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背后的利益博弈(2)
这对于当时的水利电力部无异于晴天霹雳。
而当时的军工部门并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来发展核电,建设核电站的资源以及电网建设的规划都没有,人力资源也只限于有限的领域和范围,因此中国只能买国外的技术。
“用军工部门自己的话说,中国的核电就是一个‘万国牌’。”汤紫德说,“买完法国的买加拿大的,买完加拿大的买俄罗斯的,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中国自己的成熟的核电标准。”
军工部门和民用部门在利用核能方面存在诸多的差距,技术发展方向不同,市场需求不同,资金的来源不同,队伍形成不同。“和平利用核能和军工利用本身就是矛盾的。”汤紫德说。
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核能和平利用与军用观念还混淆不清,秦山核电站和大亚湾核电站也才开工不久,从需求角度来讲,主管部门的立法迫切性并不高。
另外,在当时,核工业部是主管部门,法律起草工作则由国家科委来执行,业务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对于立法问题有一些意见上的分歧,故而一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核工业的发展有制约的作用,对于刚刚起步的民用核工业可能不太适合,这个事就被搁置了。”郑玉辉说。
“婆婆”总在变 法律缺失的隐患可能更大
体制改革导致核工业主管部门的频繁变动也是核立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机构的不断改革中,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出现矛盾重叠的情况,而其中的有些机构已经被撤销,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相应地作出修改
郑玉辉认为,体制改革导致核工业主管部门的频繁变动也是核立法缓慢的主要原因。“最开始由核工业部主管,后来,核工业部变为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接着又变为集团公司。国务院又成立了国防科工委来主管核工业。”
同时,他表示,在机构的不断改革中,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出现矛盾重叠的情况,比如仅在核材料管理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国家核安全局、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原子能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有权对核材料进行管制。
而其中的有些机构已经被撤销,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相应地作出修改。如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制定)规定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但实际上1988年核工业部就被撤销。
“在李鹏担任副总理的时候,就有了这方面的批示。一开始是委托国家科委制定。”郑玉辉说,“但当时的核电刚刚起步,一方面行业需求没这么迫切;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些不同的认识,所以这个工作后来就没有做成。”
此后1998年机构改革,国防科工委成立,成为了核工业的主管部门。而在2008年,核工业的管理体制又做了些调整,核电的管理划归国家能源局,但国防科工委仍然是核工业的主管部门。
“这些都要进行法律上的规制,通过立法来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并由法律强制力来保障。以防万一出了事,大家都推脱责任。”郑玉辉说。
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认为,面临核电事业大发展的强劲势头,尽管我国有好几个部门涉及核电监管,但因权力分散,部门与行业条块管理的现状,在核电与原子能法缺失的状况下将直接影响国家统一、规范地对核电发展实行全方位监管,“法律缺失的隐患可能更大”。
母法缺失 “裸奔”20多年
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长期缺位。20多年来,由于核基本法的缺失,我国在国际领域也面临许多尴尬
“在一个行业发展之初,就应该有一部基本法来对它的发展进行规范和指导,可是现在我国还没有这样一部原子能法。”郑玉辉表示。(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