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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善于在法制轨道上推进工作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6 12:57 阅读:
核心提示:由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今年3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告形成。这是一个集中体现了执政党和人民意志、立足于中国国情与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体系。

由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今年3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告形成。这是一个集中体现了执政党和人民意志、立足于中国国情与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体系。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权威专家解析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我国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具有先导的意义。”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法律体系是社会生活的制度蓝图,将制度蓝图付诸社会实践,可将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更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据本刊了解,日前,高层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工作部署作出了安排。

体系形成门类齐全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党的十五大提出,党的十六大再次重申,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几年来,这一宏大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工程,引导和约束着我国高端立法资源的配置和国家立法权的行使。

而再向前追溯,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更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长期不懈努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认为,之所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因为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已经结构化,这其中既包括对法律的性质作了分类,也包括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实现了结构化;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已经从经验性走向了系统化。

“正如改革开放之初‘摸着石头过河’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体现出渐进性、经验性的特点,从此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需要什么搞什么’到现今的五年立法计划,立法的方向性、系统性正在全面加强,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形成相适应的格局。”于安分析说。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围绕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实施了五年立法计划,制定、修改一批法律,集中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规定前后不尽一致或者不够衔接,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并推动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督促国务院、地方人大制定配套法规,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权威专家梳理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四个显著性的标志,即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具体来说,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有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这意味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受访专家认为,这个法律体系,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从法律体系本身分析,经过多年努力,一些主要的法律门类已经成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采用的大陆法系,而是在借鉴大陆法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入了社会主义因素,集中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重要思想。(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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