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死刑立法 可从两个角度进行调整(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慧玲 熊婷婷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15 12:16 阅读:次
核心提示:第二,死缓制度客观上会影响立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界定。因为立法不是通过严格界定死刑适用范围,而是希望通过司法适用死缓来限制死刑适用,这在加重司法负担的同时,可能使司法在适用死缓制度时发生随意性。因此,
第二,死缓制度客观上会影响立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界定。因为立法不是通过严格界定死刑适用范围,而是希望通过司法适用死缓来限制死刑适用,这在加重司法负担的同时,可能使司法在适用死缓制度时发生随意性。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从罪刑法定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应该在立法上严格界定死刑的适用范围。而司法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依据案件事实,严格解释立法并具体遵守。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的基本立场是:应该取消我国现行刑法意义上的死缓制度,而将其转化为针对死刑犯的特赦制度,即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特赦免予死刑的请求,但是,通过特赦制度免除死刑需要经过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这样,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问题的规定就与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一致,同时保留了自身的传统。
(作者蒋慧玲 熊婷婷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