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装打扮破坏电力设备 目无法纪获刑四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媛洁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08 20:49 阅读:次
核心提示:3月17日上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月17日上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9月,被告人符某某与他人经商量后决定到钦州市城区盗剪电线。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多次穿戴供电部门的衣帽,携带电工袋和竹梯到钦州市城区各地点盗窃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线。每次盗剪了电线后,为了不造成用户的用电中断以被人注意和发现他们盗剪电线,被告人符某某等人还私自将剪掉电线的电线头进行拼接。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总共盗剪电线5次,盗剪电线共计410米,涉案的电线价值人民币13637.6元,所得的赃款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已经分赃、花销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而伙同他人故意盗割,且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擅自将盗割后的电线线头进行拼接,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成立。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某参与商量、亲自动手盗剪电线,参与销赃并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符某某等人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擅自将盗割后的电线线头进行拼接,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远大于一般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盗割电线后造成用户用电中断的情况,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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