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财心切目标锁定电力设备 男子获刑三年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勤 吴明晓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08 20:47 阅读: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求财心切,把目光瞄向了电力设备上的贵重金属,结果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4月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全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求财心切,把目光瞄向了电力设备上的贵重金属,结果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4月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全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夜,被告人刘全伙同聂×(另案处理)携带板子、钳子、竹杆等作案工具,窜至南召县四棵树乡疙瘩坡村瓦关庙组,先用竹竿将变压器的跌落捣下来,后将该组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电线剪断,正在卸变压器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刘全、聂×逃窜,刘全因道路不熟被村民抓获。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变压器价值3000元。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全伙同聂×,先后窜至白土岗镇潘庄岭一矿场及南召县五朵山风景区蒙古包附近,盗走已报停使用的计量箱内的铝芯及一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计量箱、变压器总价值5500元。另查:刘全于2010年8月13日被抓获后,除供述了该案作案的情况,又交待了自己伙同聂×在蒙古包、潘庄岭盗窃的事实。被告人此行为构成盗窃罪。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全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全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刘全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又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融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