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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旅游服务警示第1号:防范旅游中的“宰客”行为

来源: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2-25 10:06 
核心提示: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对涉及餐饮、交通、住宿等行业的“宰客”行为,应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投诉。

陈先生一家计划利用假期去某地旅游,面对种类繁多的旅游产品,陈先生选择了X旅行社一个价格低、景点多的旅行团,该旅行社口头承诺没有自费项目。行程刚开始,导游王某就不断地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并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费项目费。陈先生一家没交纳,王某就威胁“不缴纳1000元就不给酒店钥匙”,导致陈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达2小时。次日,到某景点参观时,陈先生一家因没有交纳自费项目费,被导游甩在景区门口等候其他游客参观。陈先生非常气愤,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经调查,当地旅游部门认为X旅行社及导游王某存在违法行为,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了行政处罚。

针对近日频发的“宰客”行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排除贪图便宜的心理,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常识。

第二,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的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拒绝“准X星级”、“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

第三,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对涉及餐饮、交通、住宿等行业的“宰客”行为,应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投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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