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电网络原董事长王建又受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关于王建又及其辩护人所提昆船数码公司所送3万元购物卡属节日礼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时任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王建又在非法收受昆船数码公司所送购物卡后,帮助该公司获取了利益。3万元购物卡是昆船数码公司为利用王建又的职权谋取利益所送,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数额上,均不属于节日礼金的范畴。王建又的行为属于权钱交易,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王建又及其辩护人所提王建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全额退赃等意见,原判均已采纳,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对王建又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现再以相同理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根据被告人王建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娅
审判员 李忠良
审判员 杨亚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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