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电网络原董事长王建又受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2日,融合网|DWRH.net小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看到一则标题为《王建又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云刑终70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又,曾用名王建中,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云南省政协文史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2016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旭,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又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建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建又利用担任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谭某(另处)、黄某1(另处)等个人及单位所送现金、购物卡、手表、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1.8668万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在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建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6.8198万元、金条二根、手表一块,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建又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建又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就到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昆船数码公司所送3万元购物卡属节日慰问金,不应认定为受贿;购买“报业尚都”的24.8万元属向黄某1的借款,2016年黄某1已从该房屋租金中扣款归还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额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建又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谭某等个人及单位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1.8668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具体事实有:
(一)2007年至2015年期间,王建又利用担任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帮助谭某以临聘人员身份进入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后,又违规将谭某转为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并以正处级干部的身份病退。期间不断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收受谭某以帮购买理财产品方式所送人民币100.06万元、以免除房屋租金方式所送13.84万元和价值7.55万元的金条两根。(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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