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电网络原董事长王建又受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七)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建又利用担任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和云南广电网络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下属公司间购销货款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昆明船舶设备集团下属昆船数码公司所送购物卡3万元。
该事实有昆船数码公司工商资料、云南数字电视公司与昆船数码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云南广电网络集团与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战略合作协议书、机顶盒购销合同及相关合作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昆船数码公司记账凭证及资金来源说明、证人姬某、李某4、张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王建又对其收受姬某等人代表昆明船舶设备集团相关公司所送3万元购物卡的事实亦予供认,足以认定。
此外,本案还有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关于王建又到案情况的说明、证人张郁昆证言、云南省纪委关于移送王建又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立案决定书、关于对云南省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王建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通报、传唤、拘留及逮捕手续、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情况报告、关于给予王建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银行交易凭证、人民检察院扣押案款收据、人民法院收保管款通知等证据在卷,证实了王建又的基本身份情况、任职经历和到案经过,及已全额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王建又及其辩护人所提王建又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省纪委在已掌握了王建又犯罪的部分事实后,于2016年5月9日电话通知其前去接受调查。王建又虽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调查,但首先,其行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属于自动投案;其次,王建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交代其收受谭某贿赂的行为,属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第三,其供述的其它受贿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因此,王建又的到案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自首的规定,不构成自首。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建又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1为其支付“报业尚都”24.8万元购房款系借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03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经理的王建又在陆续收受黄某1所送贿赂后,为黄某1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业务工作等方面提供了帮助。该笔购房款发生在此期间,王建又在听闻黄某1和樊恩科相约购房并共同出租后,提出参与购买,并要求黄某1一并为其支付房款,双方虽未明确24.8万元购房款如何处理,但从2009年付款至2016年,王建又从未有过要归还此笔款项的意思表示,且其在侦查阶段也供述这是其收受的贿赂。而据黄某1供述,其在2009年王建又调走之前问过一次后,就明白王建又是向其索要这笔房款,之后再没有提过房款的事了,并且明确表示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王建又上诉称房款系向黄某1所借,且2016年黄某1已扣下该房租金归还的理由,首先无证据予以支持,其次与二人对此事曾作供述不符,第三也与其他证据证明事实不符,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