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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广令”造不出公共电视台(2)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01 11:07 
核心提示:之所以没有公共电视台,不是电视业发展有缺陷,而是法律不允许,1948年,美国通过了《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即俗称的《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MundtAct)。酝酿这项法案的美国政治领袖们认为,针对以苏联为首

之所以没有公共电视台,不是电视业发展有缺陷,而是法律不允许,1948年,美国通过了《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即俗称的《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MundtAct)。酝酿这项法案的美国政治领袖们认为,针对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宣传机器,美国也需要采取行动,建立宣传机器向世界讲述和澄清真相。

但另一方面,美国不能像社会主义国家一样,用国家资源操办宣传机器并左右公众舆论。在这种背景下,《史密斯·蒙特法案》明文规定:美国政府传播给国际受众的信息,不得在美国国内传播。

这部法案经过两次修订,至今有效。事实上,该法案1985年被第二次修订,对美国之音及其他美国政府制作的针对海外受众的宣传品在本土传播的限制被进一步收紧。

主导该次修订的参议员爱德华·佐林斯基在美国国会的发言,可以看作这一修订的立法思想:“美国纳税人肯定不需要,也不希望自己的钱被用来支持政府向自己灌输宣传。”

可是,如果不搞公共电视台,“公共需求”怎么办?比如说,我想收看新闻联播的“公共需求”怎么办?很简单,如果你真的认为这种需求是重要的,那么你就一定愿意为重要的事情付钱,如果你愿意为此付钱,那么就当然有人愿意来挣你的钱—这是美国虽无“公共电视台”,但提供“公共信息”的电视节目却多如牛毛的原因。

当然,不排除你的支付意愿不足以承担一个公共电视台的可能,假如办一个电视节目需要100万,而全社会只有10个人愿意看这个电视节目,并且他们只愿意为这个节目掏1万元,最后人们当然就看不到这个有“公共性”的电视节目。

但这个结果仍然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避免了巨大的浪费,如果没有这个交易失败的过程,也许全社会就会以100万的成本,创办一个实际上只值1万元的电视节目。

如果要增强电视节目的公益性,最简单的办法是,只要放开公益性组织办电视节目的许可就行了。美国是公益电视节目最发达的国家,尽管它没有类似BBC和NHK等通过收视费维持的“公共电视台”,但它每年的公益节目时长却居全球之冠。

这当然不是因为联邦通信委员会提倡“电视节目要有公益性”,而是美国允许公益性的宗教团体、慈善机构办电视台,所谓的“公益性”自然就有了。

让市场的归市场,让公益的归公益,各从其类才能各行其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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