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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广令”造不出公共电视台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01 11:07 
核心提示:此“意见”对电视剧插播广告作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这让广大群众感叹:广电总局总算做了一件好事。

在“限娱令”风波刚过之际,广电总局又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人称“限广令”。

此“意见”对电视剧插播广告作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这让广大群众感叹:广电总局总算做了一件好事。

是不是“好事”,且待后文分解,首先“总算做了一件”,就大有可疑,要知道,禁止插播广告的规定也不是第一回了—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就颁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9-21点的黄金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不得插播广告。

鉴于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被各地方电视台执行,在2009年颁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1号令里,又提出“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21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这一规定的结果是各地方台纷纷将热播电视剧放在21点以后,毕竟,电视剧收入占电视台70%,尤其是晚间3-4小时的黄金时段,电视剧创收的广告可达电视台全天业务总量一半以上。

中国电视台的首鼠两端在于,一方面它从市场获取收益并上缴利润,但另一方面它甚至连企业都不是,而是一个事业单位。它既有做生意的业务,又有讲政治的任务。

当某一家电视台的生意做得太好,其他的电视台就可以说它的公益性出了问题—记得超女流行的岁月,中央台的研讨会在痛骂“收视率(做生意)是万恶之源”的同时,也要半是自省、半是敲打人地感慨一下“作为公共电视台,中国电视台的公共性太差”。

对“限广令”合理性的评价只怕要落入同样的“二分法”。这个规定从做生意的角度来说,只怕并不是各大电视台需要的。今年热播的《回家的诱惑》,全片播出过程中不是电视剧插播广告,而是广告中插播电视剧,但观众仍然骂骂咧咧地看完了,且据说收视率和广告效益都创近年电视剧新高。

如果我们以所谓“公共电视台”的态度来讨论,这一规定价值也同样可疑,道理很简单:所谓公共性,并非和电视广告的商业性构成冲突,损害电视台公共性的,也并非是插播在电视剧中的几条电视广告。

如果按照中国这种“公共电视台”的定义,电视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国内却是没有公共电视台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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