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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解读光纤到户国家标准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2-21 13:20 
核心提示:为了做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我部将与住建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文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提出具体的政策保障措施,同时分层面、分地区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2012年12月25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两项强制性标准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被认为是破解小区宽带建设难题、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最有力法宝。但是,也有人对该标准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提出置疑。为充分解读标准的内涵和精神,《人民邮电》报记者日前对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进行了专访。

业主的自由选择权

须有国标来保障

记者:在2012年宽带中国的推进过程中,“进小区入场难”、“用户选择难”的问题一直是媒体和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您认为这个问题的主要症结何在?

张峰:目前,在小区宽带建设中,确实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电信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迫使电信企业投资建设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甚至收取不合理的“入门费”并签订垄断性协议,从而造成小区宽带建设难,用户无法自主选择电信服务的问题。表面上看,“最后一公里”问题是由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实质上,其症结在于小区通信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房屋成本中已包含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业主购买房屋后,自然共同拥有了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具备对该设施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理论上,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由哪家电信运营企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支配和控制着小区的各种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在执行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保证业主所有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落实。

标准提出

三项强制性要求

记者:《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在制定标准时考虑了哪些情况,标准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能否为我们透露一些标准制定的细节和过程。

张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加快普及光纤入户”的要求,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我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这两项标准。主要是针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工程提出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要求,着力于规范电信运营、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为此,标准主要规定了三项强制性要求:一是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二是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三是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关于两项标准制定的细节和过程,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两项标准都经过“三稿三审”,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历时近8个月。从标准立项、编制、审查、发布全过程看,可以说来之不易,特别是住建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这项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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