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电信监管需出台电信法解决顶层设计(2)
二是从重基础电信业务监管转变为对融合业务,特别是互联网业务监管。最初传统电信业务监管主要注重基于电信业务分类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特别是对电信网络设施等基础电信业务采取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以保证电信监管部门的掌控力。但随着技术发展和业务创新,电信监管的重心从原来的基础电信业务准入监管转变为对融合业务和互联网业务监管。
三是从重电信主体监管转变为重电信行为监管。之前的电信重组改革主要是从调整电信主体架构,即调整电信市场主体关系着手,侧重于电信主体监管。随着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涌现,监管也转向针对电信市场具体行为监管。
当然,电信监管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首先,需要继续完善电信监管法律法规,特别是出台反映中性立法原则的《电信法》。虽然电信监管问题并非仅依靠一部法律所能解决,但进行公平的电信监管确需一部统一标准的法律,解决顶层设计。
其次,电信监管主体多元化有待协调解决。我国因为电信产业涉及到众多机构的监管范围,面临多重监管局面。例如,我们有综合的价格管理部门、有特殊的投资审批部门、有非行政的内容审查机构、有主管庞大国有资产的专门机构,分别监管电信行业的通信资费、电信投资、网络内容、国有资产等不同领域,每个监管机构都有自己的利益,监管主体多元化使监管权的协调非常困难。
最后,从电信改革十年情况看,有明、暗两条主线:“明线”是对电信市场结构性调整;“暗线”则是为促进电信业发展。电信改革与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但因为电信发展目标与电信监管目标本身存在差异,一个监管主体同时肩负两个不同的职责和目标,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监管将转向效率与公平
记者:请您预测下一阶段的监管将呈现哪些趋势?
丁道勤:在下一阶段的电信监管目标上,应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调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即从效率监管转变为公平监管,从监管电信运营企业的经营绩效转变为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公平服务行为及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
这两个监管目标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形成电信市场竞争有效格局最终也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目标指引下,为实现有效竞争,电信监管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管制方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一步扩大并保障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和完善支持网络融合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主导运营商向其他电信运营商开放网络的义务,对主导电信运营商实施一定程度的非对称管制,提升电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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