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苦了快递员,但禁电动车是依法行政(2)
显然,深圳市“禁摩限电”整治行动的初衷有二:其一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其二是为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交通营运服务秩序,保障民众出行安全。
那么,原本师出有名的“禁摩限电”整治活动,为何在媒体上遭遇一些质疑之声呢?
究其原因在于,本次整治行动中,包括快递业、送水、送气等行业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行为亦被纳入打击整治范围。
而快递等行业具有明显的大众服务特征,有些人担心整治申通、顺丰等快递业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的行动会影响到快递业的送件效率,进而影响到民众的收件周期和体验。
那么,快递业等行业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到底应不应该整治?还是应该“放其一马”?
“禁摩限电”依据:法规禁止快递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显然,该条例对以运营载客为主或以送货载物为主的“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行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以及“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等非机动车驾驶行为属于依法应予处罚的行为。
其中,对于“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还特别规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由此可见,深圳市对快递业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应该算是“明令禁止”的。
那么,如果快递企业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送快递,确实属于“知法犯法”,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禁摩限电”启示: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快递用车数量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据了解,2012年,深圳就确定了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单位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采取总量控制原则,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允许上路行驶。(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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