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转售业务看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2)
监管重点二:要求转售企业规范各项业务的服务质量
如果说由于转售业务承载在基础企业的网络之上,像通信质量这些“硬性”指标受制于基础企业的话,那么转售业务的各项服务的“软性”指标却是完全由自身决定,优质的、个性化的服务也正是转售企业吸引用户、占领市场的关键。根据《电信服务规范》以及《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在提供个性化服务之前,针对各个业务提供环节,转售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宣传营销环节要遵守相关要求,对业务明码标价,还需告知用户该业务使用的是哪家基础运营商哪种制式的网络,如中国移动的TD-SCDMA、中国联通的WCDMA网络等,便于用户选择。
入网环节要按照要求,规范用户入网流程,切实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计收费环节要遵守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内容,主要做到明确其自有业务费用以及代收的其他增值业务费用,在合适的时间对用户进行消费提醒。账单详单清晰易懂,应向用户提供正规发票,并提供正常的业务退订、退费服务。
服务提供环节要遵守服务规范,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类通信服务,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同时,企业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如果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监管重点三:对转售企业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业务加强管理
与当前各项基础电信业务具有较大同质性不同,虚拟运营市场的商业模式更加多元化,虚拟运营商进入通信市场后,除了提供基础业务以外,更多的将是结合自身优势,在目标市场、销售渠道上发展具备差异性的个性化、特色化增值业务。
当前的增值业务市场与几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业务正在成为增值业务的主体及核心,其业务特性也给监管机构实现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增值业务呈现出的开放性、多样性、分散化特点,对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多部门协同监管,发挥合力。由于移动互联网业务的融合性、开放性特点,其业务内容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行业主管部门以外,新闻、文化、金融、知识产权、公安、安全等主管部门都可能涉及移动互联网业务的管理。协同管理不仅需要各部门站在国家利益、用户利益的基础上保证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协调,更需要在管理政策、监管手段等方面达成统一,形成合力,以实现对业务的有效管理,保证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用户利益最大化。(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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