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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信业务管制当以社会性管制为主

来源:飞象博客 作者:陈志刚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6-17 13:27 
核心提示:中国的行业监管部门最近开始小心谨慎的寻找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案——工信部近日发布《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备案管制的方式向新业务的创新伸出了有形之手。

微信、微博到底是不是电信业务?这些被传统电信运营商视为洪水猛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到底应该如何监管?

中国的行业监管部门最近开始小心谨慎的寻找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案——工信部近日发布《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备案管制的方式向新业务的创新伸出了有形之手。

但是对新型电信业务的管制如何在创新与公平之间兼顾平衡,则是决定管制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

新型电信业务的界定因循传统会造成管制的不确定性

工信部在管理办法中对新型电信业务的界定是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

按照管理办法的定义,有两类新型电信业务:

1)新型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

2)新型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

这两类的划分是按照拥有基础电信业务牌照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牌照的不同以及是否建设基础网络或者利用基础网络提供服务的不同作为依据。

在完成基础性的划分之后,在对具体新型电信业务的认定上,还需要由电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相机选择的判断。

如此划分,对行业管理部门来说,又会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境地:移动互联网业务对传统电信业务的替代性竞争,到底是不是应该纳入基础电信业务管制?没有基础电信业务牌照的运营商如果提供与传统电信的话音和数据业务相同功用的增值业务,到底应该比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管制?

这两个基础性的问题难以回答的根本症结在于对业务的分类还是按照基础电信网络的所有权属作为核心依据。

之所以传统电信运营商需要进行严格的市场进入管制,除了电信网络本身全程全网的自然技术特征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规模庞大的基础网络建设和运营投资,以及漫长的投资回收周期。

所以全球的电信管制部门都设定了严格的基础电信运营牌照发放制度。(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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