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披露气象部门每年可获数亿元信息分成(3)
分成“有法可依”?
7月26日,北京一位从事天气APP开发的人透露,之前,自己选定公共领域的天气信息作为开发内容,当网站与APP上线,并在圈内获得较好口碑后,气象部门却找上门来,要求其交纳许可费,不然就诉讼。
“一般的合作模式是,先交纳一部分授权费,大概是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不等。网站与APP有了营收后,再分成。”这位APP开发者说。
对此,知名IT律师,知识产权法专家赵占领认为,“气象信息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也就不具有著作权。对于擅自转载气象信息的行为,气象局应不能追究著作权侵权责任。”
目前,气象部门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的角度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规定:其他机构转载气象信息,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将气象信息商用的企业,只能说违反了气象部门的行政规章,严格说不违反法律。”赵占领说,行政规章在法律上层级较低,其他企业只要经过气象部门许可,就可以将气象信息商用。
据赵透露,与其他行政许可一般只颁发牌照不同,气象部门的许可往往需要与企业签订“商业合同”,采取收授权费、分成收入模式。
目前,气象部门将气象信息商用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条例。
2000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5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赵占领分析称,一方面大众媒体传播气象信息需获得授权;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是“收多少是‘一部分’呢,这涉及到标准。另外,气象部门是公共安全性质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其与运营商的分成动辄几亿元,收入与身份不相符”。
据赵介绍,目前也有部分地区气象部门,尝试天气信息在大众传播领域的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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