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将出台 较主板严苛(3)
(一)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
(二)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
(三)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
(五)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情况;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违规行为虽未达到第二、三章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最近一年内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
(三)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本标准所称“违规”,是指上市公司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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